最近有一朋友小林很开心,问Ta什么原因只是笑笑不语,但是在蓝小税的强行逼问下还是屈服在蓝小税砂锅大的拳头下了。
原来,小林上个月从A公司跳槽到B公司,工资涨了不少,这个月发工资的时候发现这个月扣的个税比上家公司扣的少了很多,心中暗暗窃喜:终于薅了一回社会主义羊毛了!!!
有这么好的事?还能薅到社会主义羊毛了吗?蓝小税心中满是疑惑~~~
相信有不少人也会有跟蓝小税一样的困惑吧,今天咱们就统一给大家讲讲明白。
其实,像小林这种情况,实质上并没有占到啥便宜,这只是新的算税规则所带来的短期的“假象”。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工资个税的基本算法:
① 在年度内逐月累计收入和各项扣除;
② 每月计算累计收入减去各项扣除后,将余额比照税率表计算税额;
③ 每月计算的税额减去已缴税额即为本月应缴的税额;
④ 在年度内换新单位需重新累计;
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举例说明:
A公司(注:表中月份为实际领取工资的时间)
1月: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5000-5000-1000-1000=8000元
1月份预扣预缴税额=8000×3%=240元
2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5000×2-5000×2-1000×2-1000×2=16000元
2月份预扣预缴税额=16000×3%-240=240元
……
7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5000×7-5000×7-1000×7-1000×7=56000元
7月份预扣预缴税额=56000×10%-2520-(240+240+240+240+520+800)=800元
(注:7月份员工已不在A公司,但会领取到6月份的工资,此时若A公司在个税系统中设置其离职时间为6月的话,则本次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无法扣除;若离职时间设置为7月则可以扣除。)
7月份跳槽到B公司(注:表中月份为实际领取工资的时间)
(注:7月份员工已在B公司任职,8月份第一次领取到工资,此时若B公司在个税系统中设置其任职时间为7月的话,则首次领取工资算税时会扣除2次基本减除费用和2次专项附加扣除;若任职时间设置为8月份,则基本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只扣除1次。以下例子将其任职时间设置为8月份。)
8月: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5000-5000-2000-1000=17000元
8月份预扣预缴税额=17000×3%=510元
跳槽前,该员工随着累计收入的增长,税率已经提升到10%了,但是由于换了新单位,算税需重新累计,税率重新回到3%。跳槽前两个月的个税已经达到800元了,而新公司工资更高的情况下,突然降到510元,这对不懂个税的员工来说,确实具有迷惑性。
需要提醒的是,该员工在明年3月到6月份汇算清缴期间,仍需汇总全年的收入和各项扣除,重新清算一次总的应纳税额,再比较已缴过的税额,多退少补。
一般情况下,上述所举的例子在汇算清缴时大概率是需要补税的。关于个税汇算清缴该怎么做,明年汇算清缴期间,再来给大家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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