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之路已堵!从41号公告谈“核定征收”必然趋于规范
来源:蓝鹰立德 | 作者:蓝鹰立德 | 发布时间: 2022-01-05 | 1355 次浏览 | 分享到:
堵住高避税漏洞,这类独资合伙企业一律查账征税

(一)征管法下核定征收的规范

41号公告是一则征收管理类型文件,公告中引发热议的关键部分是“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那么先跟大家回顾和捋一捋

征管法关于核定征收的几个核心问题:

 

1、核定征收的定义

“核定征收税款”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2、核定征收立法的初衷

从《税收征管法》规定能看出采用核定征收政策的初衷,是希望在加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同时降低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同时也是一种地方保留税务征收的一种权利

 

3、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

 

(1)《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③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⑤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从《税收征管法》第35条规定看出,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得采取事先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所得税,采取事先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方式不符合征管法的立法原意

 

(二)反避税下核定征收必然趋于规范

 

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违规返还税收收入等方面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

中审计查出问题情况:

(1)关于“违规返还税款造成财政收入流失”的问题。2020 年审计查出15个省违规税收返还问题23项、涉及金额239亿元

 

(2)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存在漏洞,部分高收入人员借此逃税”的问题。

1、钻漏洞逃税

核定征收政策被部分人群钻了漏洞,通过核定征收方式来大幅度降低其税负,从而达到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避税安排。另外采取事先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反而让“核定征收”沦为了避税工具。甚至,还有一些地方为了招商引资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变相滥用核定征收政策。41号公告颁布专家纷纷表示这一政策的出台有利于有利于堵住税收流失漏洞和企业规范管理。

 

2、核定征收政策的必要和稳定

在我国中小微企业占了大多数,据统计我国共有七千多万个体户,这一类的群体无法使用查账的方式进行征税,不管是国家还是企业都需要更低成本的征收方式,而我国的经济发展也需要核定征收的政策。

 

从41号公告看出国家对“核定征收”政策的使用口径愈来愈规范,把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并要求“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做好服务辅导工作,积极引导独资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

 

在征管法下政策适用情形更加规范,堵住“核定征收”政策被滥用的漏洞,维护政策实施的稳定性和有效性